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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增租赁住房租期不得超20年,防范“以租代售”

发布时间: 2019-07-03 09:40:09

来源: 观点地产网

分类: 行业动态


 7月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自持型租赁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规定,主要是两点,一是明确用途为“自持租赁住房”,二是“不得改变性质”,目的是促进此类住房用途明确,防范明租实售等情况的出现。

  《通知》明确,所谓“新增租赁住房”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自持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新建或改造的租赁住房四种类型。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村集体对于各自的新增租赁住房既可自主出租经营,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等合作出租经营。

  新增租赁住房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参考《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并结合市场水平协商确定。经政府部门按市场价格团租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相关规定执行。押金鼓励押一付一,最高不得超过月租金三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宜超过一年,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并且要求经营新增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村集体等应将其出租的房源信息如实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在项目宣传推广时,不得诱导、强迫、引导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同时宣传时也不得出现“投资”“升值”“名校”“首付”“月供”“不限购”“不限贷”等涉嫌误导、欺骗和虚假宣传字样。

  此外,在“稳定租赁住房性质”方面,《通知》规定,用于建设自持租赁住房的土地出让时,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地块所建自持租赁住房应当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其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记用途为“自持租赁住房”,载明“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及拆分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的,自持租赁住房应整体转让,转让后自持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整体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记“不得分割、分拆销售、分拆转让及分拆抵押”。

  广州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按照中央有关工作要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增加租赁住房供应,不断夯实完善租赁住房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 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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