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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名字一个,房产交易时配偶要“亲临”不?

发布时间: 2018-09-19 08:51:05

来源: 网络整理

分类: 行业动态


以前一直听人说卖房子,如果是夫妻的话一定要双方都到现场才能签字卖房的。那么又有一个疑问了,这个前提是不是房产证上是双方名字,如果产证上只有夫妻里面一个人的名字,那房屋交易时另一个需要亲临现场不?
市房产交易中心热线:只要产证上的人到场
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候的程序和要求应该是不一样的。
但是……电话里的回应完全出乎意料。
一位男性工作人员斩钉截铁地说,无论哪种情况,只需要房产证上的人来就好了,不需要配偶到场,也不需要配偶出具什么同意书、公证委托之类的。
难以置信的是,隔了几个后,再一次拨打了热线电话,这回接电话的是位女性工作人员,答案依旧同上。
房产中介:配偶需出具声明表示同意
与市房产交易中心热线咨询不同,咨询了两三家房产中介,他们几乎一致表示:
●假如这个房子是婚前买的,那么产证上只有你一个人的名字,就不需要配偶干啥了。
●假如这个房子是婚后买的,即使产证上只有你一个人的名字,那么交易的时候即便配偶不在场,也要出具一份声明,表示知晓卖房事宜,并无异议。
当然,他们也坦言,要求配偶出具同意书的事儿,有些是个别区房产交易中心的要求,有些则是中介公司自己出于规避风险的做法。
即便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情况下,依然是需要配偶同意的。第一、房产证的署名和房产分割没有必然联系,除非这套住房是婚前的。第二、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比如说一个人拿一套房子去卖,然后卖的时候房价涨了,然后那个人会反悔,然后就说这套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妻子不同意,所以这个时候就有纠纷了。所以实际情况是,一般中介机构会要求两人到场。如果不到场,一般就要求有委托书。紧急情况下是先电话沟通,或者视频取证。
律师:配偶无需到场,但有后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简单地说,房产登记在谁名下,谁就对该房产享有物权。
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由此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就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
不过,《物权法》的规定还是要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起来用,一旦发生纠纷,实践中这个问题各家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在实践中,无论房地产交易中心、房产中介是否要求夫妻另一方出具同意出售的文件,为交易安全考虑,建议第三人,也就是买家,要求卖家夫妻的另一方出具同意出售的文件。

责任编辑: al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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